【时 效 性】 | 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证券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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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1年8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近期,有少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开形式征集受让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会新闻发言人已于7月19日发表谈话指出,在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不得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否则,受让人受让的股份不得过户。
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管理办法。在有关办法出台前,凡属以公开征集受让人形式转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暂缓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