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2005]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销售废旧物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但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按照冀国税发[2004]18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