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函[2005]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关于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农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辽农电局字[2003]28号)中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1、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参与省农电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
2、农电企业将工效挂钩有关审批资料报各级农电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3、农电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标准,确定税前扣除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