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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城区烟尘控制区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淄政办发[2002]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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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建设城区烟尘控制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建设城区烟尘控制区的意见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二○○二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城市烟尘低空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0年,我市在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了145.9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好转。随着城市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来建设的烟尘控制区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的要求,面积范围远远达不到对整个城区的烟尘控制。为了更好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努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2002年,对五城区烟控区分别进行了扩大建设,面积达到211.53平方公里。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淄博市烟尘控制区的范围按照“十五”建设规划,2002年淄博市烟尘控制区建成后范围为:张店区101.6平方公里,淄川区18.1平方公里,博山区29.4平方公里,周村区19.93平方公里,临淄区35平方公里,高新区7.5平方公里,累计总面积211.53平方公里(见附表1)。

    二、烟尘控制区的建设管理措施

    (一)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取缔4吨以下小吨位分散供热锅炉及燃煤工业锅炉。烟控区范围内,所有燃煤茶水炉、饮食大灶一律改烧清洁能源,天然气供气范围内全部改烧天然气。城市餐饮业要实施油烟净化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二)烟控区内天然气供气管网范围内的10吨以下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烟控区内天然气供气管网范围外的10吨以下锅炉要全部实施清洁燃烧技术改造,改烧低硫煤的要安装脱硫除尘设施;10吨以上大吨位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装置,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烟尘浓度、烟气黑度、二氧化硫全面达标排放。

    (三)烟控区内天然气供气管网范围内的各种燃煤工业炉窑全部改烧天然气;烟控区内天然气供气管网范围外的各种燃煤工业炉窑必须实施清洁燃烧技术改造,严禁直接燃煤。

    (四)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全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新建以煤、型煤为燃料的10吨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饮食大灶,新上10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同时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装置,使烟气、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新上茶水炉、饮食大灶必须使用天然气、电加热、热交换器等清洁能源。

    三、监督检查与复查

    (一)各区烟控区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水炉、大灶等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法、环境管理手续等。(见附表2)

    (二)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烟尘控制区进行检查和复查工作,每年对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燃烧设备进行全部复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负责抽测总台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及二氧化硫排放的达标率,复测、抽测结果作为年度城市环境整治定量考核的依据。

    (三)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报市环保局批准。

    (四)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各排污单位要加强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

    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五)对认真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市环保局将对其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治理任务和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环保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附表:1.淄博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分布情况汇总表2.淄博市烟控区各种排烟设施分布情况统计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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