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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农村手扶拖拉机暂停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财税[1993]地字第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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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根据今年一月份召开的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近期海南财税改革的十二项具体措施并考虑到各市、县对农村手扶拖拉机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额少、征管费用多、征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暂停征收农村手扶拖拉机的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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