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流[200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