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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财税[2000]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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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修、筑路等工程取土是否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问题执行不一。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l号)文件的规定,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所用粘土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取土,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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