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函[2005]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ydsj.com)并填写《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单》,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即可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
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单》(式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填写。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情况登记簿》(式样附后),在收到纳税人的告知单后,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归档。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纳税人非汇总缴纳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检查。
二ΟΟ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