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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淄博欧格登博汇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国税涉[2000]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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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欧格登博汇热电有限公司所得税按15%缴纳的请示》(淄国税涉[1999]57号)收悉。英于淄博欧格登博汇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0]126号文件批复:鉴于淄博欧格登博汇热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热能及其副产品,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第三款、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生产销售电和热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相关副产品及兼营的水产养殖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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