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4]1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制定下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前,我市国税机关对因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及管理,暂比照我市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权限等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详见附件)规定,加强对安置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及时作好有关台账的登记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