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5]1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5月25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