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