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征字[2002]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为实现依法治税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使国税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使全社会以及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新《实施细则》。

    三、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招待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清楚、不理解的条 款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