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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

【时 效 性】 黄政办发[2003]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1号)精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含原无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需继续探矿和采矿)的,均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应根据委托事项制定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偿出让采矿权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偿出让探矿权的底价,根据依法申请备案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定。

    (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底价,根据依法评估确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定。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底价,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或2人以上的评估师评估确定;特殊情况的,可由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有偿出让采矿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指导,加大培育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的力度,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依法流转,特别是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行为,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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