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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2012年第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doc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海关总署

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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