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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新华书店、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二字[200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新华书店、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报告》,上述公司及所属企业经省地税云地税发[1998]90号和云地税二字[2000]30号文批准,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鉴于目前上述省属企业就地纳税仍有较大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云南省盐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2001年,对云南省新华书店系统2000年至2001年内继续实行集中在昆明汇缴企业所得税(名单见附件)。

    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办法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等6户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汇缴企业进行集中汇总纳税时,汇缴成员企业之间不得盈亏相抵。

    从2001年起,对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等企业,不再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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