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1]0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娄底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李和平涉嫌偷税问题的请示》(娄市地税发[2000]05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李和平从上梅镇政府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为上梅镇信用社修建房屋,并按一定标准向上梅镇信用社收取建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其他税费,这是一种销售不动产行为。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李和平取得的建房款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