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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李和平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1]0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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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娄底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李和平涉嫌偷税问题的请示》(娄市地税发[2000]05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李和平从上梅镇政府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为上梅镇信用社修建房屋,并按一定标准向上梅镇信用社收取建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其他税费,这是一种销售不动产行为。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李和平取得的建房款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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