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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06]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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