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4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征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问题非常重视,市局先后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10号)等文件,并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近期,总局还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我市将在2004年实现全面城市化,原农业户口的村民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申请涉农税收优惠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属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项目,以及异地的农民在我市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情况,在我市实现城市化后仍将长期存在。各征管分局必须提高政治敏感度,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