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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综[2005]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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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扩权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国土资源部门1、土地登记证工本费2、土地使用金3、借铁路留用土地管理费(转经营性收费,按市场化运作)

    (二)水利部门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二、上述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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