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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6]5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财税〔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按市局下发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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