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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第1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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