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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2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4号)转发你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成员企业,2002年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就地预交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60%,年终由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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