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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教函〔20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2297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的通知》(财办文资〔20136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自治区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点支持内容 

  (一)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二)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机构融资,不断扩大资金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一般项目继续保留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三)鼓励企业加快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核心竞争力,对环保印刷设备购置或改造、仓储物流设备更新升级、重点新闻网站软硬件技术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请人为在广西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4.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5.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程序。 

  1.自治区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厅申报; 

  2.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厅; 

  3.各市申报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各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财政厅。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各市及相关单位(企业)应高度重视2014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督促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二)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报财政厅(教科文处)。 

  (四)各市财政局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在向财政厅上报项目申请文件前,应充分征求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意见。 

  (五)2014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截至日期为2014331日,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人:庞桂华,联系电话:0771-533123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2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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