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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渔业厅、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做好茶叶技术改进费收缴工作的报告

【时 效 性】 政办[199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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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自五十年代开征茶叶技术改进费(以下简称“茶改费”)以来,对推动茶叶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由于实行了茶叶多渠道经营,一些地方放松了茶改费收缴工作,使茶叶生产的技术改进受到了影响。为此,对继续做好茶改费的收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征收茶改费。在目前茶叶市场放开的情况下,不论是茶叶(土产)公司系统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茶叶,都要按收购毛茶投放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征收茶改费。

    二、征收办法。茶叶(土产)公司系统经营的,由县级茶叶(土产)公司负责征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征收。

    三、使用比例。茶叶(土产)公司系统征收的茶改费,按省二成、地(市)二成、县六成的比例分成;其他渠道征收的茶改费不上交分成,全部留本县。各级分成部分均按农七商三的比例分别由农业、供销部门掌握使用。

    四、缴纳办法。各县(市)茶叶(土产)公司征收的茶改费,百分之七十划拨给县农(牧渔)业局,百分之三十留本公司,分别由县农业、供销部门按分成比例上交本系统地(市)、省主管部门。缴纳时间,每年分六月底和十二月底两次结算。

    五、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良种繁殖推广、生产技术革新、试验示范、举办生产技术培训以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六、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新茶上市起执行。农垦系统可参照以上办法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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