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4]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一〔2003〕240号)悉。 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以及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文第六点规定,企业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内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福州市中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平均计算全年的安置比例达不到30%,其2003年度不能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该公司2004年继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其2003年度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2004年仍在岗的,可与2004年各月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合并平均计算2004年安置比例,作为适用政策依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