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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所一[2001]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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