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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西安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8]2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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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管理的中远集团西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199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西安公司1998年度继续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西安公司如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你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西安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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