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8]2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管理的中远集团西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199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西安公司1998年度继续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西安公司如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你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西安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