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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拆除外购房屋建筑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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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拆除外购房屋建筑物能否作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启东蓝天热电有限公司受让有关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其损失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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