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