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流[2006]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个人继承房屋行为的有关契税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