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农税[2004]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泉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泉财农税[2004]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已缴契税,土地使用者取得相应的基建手续后,自行投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规定不征契税。
二、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按规定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