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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财农税[2004]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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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泉财农税[2004]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已缴契税,土地使用者取得相应的基建手续后,自行投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规定不征契税。

    二、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按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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