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有形动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支持军转干部及军属就业和促进民生发展税收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安置残疾人的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税法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租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支持物流辅助服务发展税收政策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支持宣传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九、提供跨境服务退、免税政策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8.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