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地[1991]1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