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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进[2006]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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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确定我省为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省级试点单位。根据我省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依法创新”和“谁审核、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口退税基础建设,提高县(市、区)局的出口退税执法能力,突出市地局的管理职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二、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内容

    此次我省下放的主要是市地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事项,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由原来的市地局审批调整为由试点县(市、区)局自行审批。

    1.县(市、区)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

    2.县(市、区)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批。

    三、试点条件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试点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试点条件为:2005年实际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6亿元以上,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税源管理三科),且专职人员配备在10人以上。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试点条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自行审批的试点条件为:2005年实际办理退(免)税额超过1亿元,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税源管理三科),且专职人员配备在6人以上的地区。符合此条件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注册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以及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批权一并下放。

    四、对拟下放审批权限地区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步骤

    由各县(市、区)局比照试点条件,符合要求的,上报各市局,市局初审同意后将本地区申请试点的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同意后各市局下放审批权。7月1日起,下放的审批事项由试点地区自行审批。

    (二)管理要求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领导,努力做好“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要突出管理职能,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所辖地区的出口退税进行宏观分析,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做到事前有监控,事后有监督;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严格履行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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