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1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度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