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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6]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51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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