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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社[2001]2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动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企业列“应付福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列“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列“经营支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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