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发[2001]1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分期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企业发生的符合《批复》规定条件的各种补偿金支出,可由企业据实或按照当地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具体摊销年限,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三、以前规定与《批复》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批复》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