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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4]4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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