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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保障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财综[2003]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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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正式确定劳动保障IC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价费[2003]183号、宁财综[2003]338)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劳动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为:12元/套(含卡套)。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首次领卡人员发卡,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对遗失、损毁补发的,按15元/套收费。此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二、继续执行现行减免收费的规定:1、对低保对象发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IC卡工本费;2、对离(退)休人员发卡,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支付工本费。
  三、发放IC卡的收费单位应在领卡和收费场所公示本批复。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1]267号、苏财综[2001]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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