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综[2003]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正式确定劳动保障IC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价费[2003]183号、宁财综[2003]33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劳动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为:12元/套(含卡套)。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首次领卡人员发卡,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对遗失、损毁补发的,按15元/套收费。此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二、继续执行现行减免收费的规定:1、对低保对象发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IC卡工本费;2、对离(退)休人员发卡,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支付工本费。
三、发放IC卡的收费单位应在领卡和收费场所公示本批复。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1]267号、苏财综[2001]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