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
桂国税传4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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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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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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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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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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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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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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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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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软件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2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督促推行单位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界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更换改进版票表处理系统软件和无偿更换开票专用软件。工作完成情况请于2001年6月10日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