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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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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晋地税税一发[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朔黄铁路经营管理机构-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注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朔黄铁路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由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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