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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银发[1994]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94)财国债字第20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对国债的托管、交易及严禁卖空行为的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国债交易中的卖空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宏观管理,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危害,必须坚决制止。今后,凡违反规定,仍进行国债券卖空的证券经营机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库券非法交易论处,并视情节予以3个月至12个月停止国债经营业务等处罚。对触犯刑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0号〕(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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