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5]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7号)收悉。鉴于你市大埔县煤炭供应市场的特殊性,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印制《梅州市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以满足大埔县经营煤炭中转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需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