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5]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7号)收悉。鉴于你市大埔县煤炭供应市场的特殊性,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印制《梅州市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以满足大埔县经营煤炭中转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需要。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