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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财法[2004]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03]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点明确:“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据此,除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其他形式退还的“三税”,一律不予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超越本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的、一律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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