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6]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及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重要性,立即采取联合召开所属出口企业负责人、办税员参加的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等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将本《通知》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所有出口企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
二、各级国税机关继续按现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要求,做好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出口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出口企业有从事《通知》第二条所列业务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