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1]77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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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4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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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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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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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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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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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