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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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