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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农改〔2013〕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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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财政所标准化

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转发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13]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目前乡镇(含街道,下同)财政所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大力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通过创建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促使基层落实确保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规范乡镇财政所的工作制度,提供基本的办公设施,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乡镇财政队伍的素质,切实承担起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制定的《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印发实施,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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